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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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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賴金城等人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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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賴金城等3人殺人等案,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上午11時,在第11法庭宣判。該案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賴金城、郭政霖均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處黃錫仁有期徒刑5年4月。該案上訴後,本院前審以108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撤銷第一審判決,惟仍判處賴金城、郭政霖均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判處黃錫仁有期徒刑6年。賴金城、郭政霖、黃錫仁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072號刑事判決撤銷賴金城共同殺人部分以及郭政霖、黃錫仁部分。本院審理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郭政霖、黃錫仁部分及賴金城殺人部分,仍判處賴金城、郭政霖均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判處黃錫仁有期徒刑6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賴金城前與李○翔共同涉犯恐嚇取財案,賴金城於該案偵查中,曾以證人身分,就李○翔恐嚇取財犯行為證述,並經檢察官採為對李○翔起訴證據之一,致李○翔被判刑確定。李○翔因而心生忿恨,出監後屢屢在外表示對賴金城於前案作證之不滿,賴金城知悉李○翔有暴力傾向,且勢力龐大,認李○翔必會前來尋仇,自覺安全遭受威脅,乃起殺機,遂與陳正一共同謀議,由賴金城提供槍彈,陳正一負責尋找殺手,陳正一尋得郭政霖擔任殺手,伺機殺害李○翔。107年1月7日晚間,李○翔又於電話中指責賴金城害其被關,要殺掉賴金城等語,賴金城憤而執行其殺人計畫,召集陳正一、郭政霖,並將其持有之制式手槍、子彈,交給郭政霖,再委由黃錫仁打探李○翔所在位置,隨即前往「小莓KTV」,由郭政霖朝李○翔左胸部開槍,導致李○翔心臟、肝臟、主動脈槍彈挫裂傷併大量出血,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不治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賴金城、郭政霖均否認有殺人犯行,黃錫仁亦否認有幫助殺人犯行。但本院依據證人A1、A2、A3、杜○倚、林○良、黃○茗、法醫師等人之證述,共同被告間之供述,及通聯紀錄、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扣案之制式手槍、子彈等證據資料,認定賴金城與李○翔在案發前,已因前案而有衝突,且與陳正一、郭政霖間有殺人之預謀,案發當天又與李○翔再次衝突,並委由黃錫仁打探李○翔所在位置,隨後率眾前往「小莓KTV」槍殺李○翔,足見其等確有殺人之動機及預謀。而黃錫仁明知賴金城有殺人犯意,仍代為尋找李○翔所在位置,使賴金城得遂行其殺人計畫,黃錫仁應成立殺人之幫助犯。

二、本院量刑之主要理由:

       審酌賴金城因前案與李○翔產生怨隙,李○翔雖語意不善,然並未對其有何不利作為,竟萌生殺意;郭政霖與李○翔並不相識,亦無仇恨,竟為私利誘惑,在陳正一勸誘下,同意擔任殺手,所持槍、彈對於社會治安及人民安全均有重大威脅,各人間行為分擔之輕重,賴金城、郭政霖、黃錫仁均否認犯行,未賠償李○翔家人之犯後態度,及賴金城、郭政霖對於他人生命之輕忽,在「小莓KTV」包廂內,有多數人在場之情形下,直接開槍擊殺李○翔,行兇手段殘暴,對社會治安及民眾心理所生之危害甚鉅,謀殺情節重大,禍亂治安甚鉅,誠為法治社會所不容,且造成李○翔生命消逝而蒙受永無法回復之損害,並造成李○翔家人失去至親之悲痛非微。暨賴金城、郭政霖無一絲半縷悔愧之意,賴金城過去之劣跡惡行,輕蔑與敵視法秩序之一貫態度,難望其自省悛過,非處以禁錮終身自由之刑罰,不足抵償罪愆並折其暴焰凶性,且曉示殺人者毀棄社會契約,自絕於社會與人群,是將其隔離於監獄中使之不能再事危害允屬必要,若僅處以賴金城、郭政霖長期自由刑,尚不足以評價其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損害等情狀,賴金城、郭政霖所犯殺人罪均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儆懲贖罪;另分別判處黃錫仁有期徒刑6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江德千、陪席法官簡源希、受命法官高增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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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2-22
  • 更新日期:109-1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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