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一、訴訟輔導:
以關於訴訟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服務項目如下:
(一) 輔導聲明上訴、抗告、聲請檢察官上訴、撤回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程序。
(二) 輔導繳納訴訟裁判費。
(三) 輔導報到、遞狀、聲請定期、延展期日或變更送達處所等。
(四) 答覆當事人關於案件進行情形及裁判主文之詢問。當事人除可利用查詢機,自行輸入本院案號,以查明民、刑事案件之庭期、裁判主文,並得出示身份證件向服務人員詢問案號、庭期、裁判主文。
(五) 輔導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理退還之款項。
(六) 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七)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八) 輔導或代為撰繕民、刑事訴訟程序事項書狀:
凡例稿性質之程序書狀,本院備有常用司法院提供之書狀範本、例稿,免費提供當事人自行參用。若當事人不會書寫,可請服務人員代為填寫,免收費用。
(九) 輔導請領裁判書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 輔導平民法律扶助:
有關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之法律問題,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台中律師公會於本大廈設置之平民法律服務中心詢問。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
(十一) 代售司法狀紙及影印。向法院提出之書狀,所用司法狀紙,請向服務人員購買。當事人如有需要影印文件,請洽地下室福利社。
二、收狀
收受各種書狀(下班時間,請洽法警室)。
三、收費、發放證人日費旅費及發還刑事保證金
(一) 民事提起上訴第三審,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徵收裁判費,案經發回更審者,免徵收裁判費。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又和解成立者,當事人亦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 民刑事案件證人準時到庭作證完畢,經法官書記官簽名當庭發給領據,證人填妥後,請向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領取證人日費旅費。
(三) 刑事案件繳有保證金,而被告經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或緩刑確定者,本院依下列程序辦理:
- 向本院繳交刑事保證金者,本院主動發函通知原繳款人於接到通知後,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院總務科出納領取。向地方法院或檢察署繳納保證金者,本院主動發函通知原收取保證金之地方法院或認必要時通知檢察署發還,並以副本通知原繳款人。
- 繳納刑事保證金匯款具保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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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刑事保證金匯款具保作業注意事項pdf
- 發布日期:109-11-26
- 更新日期:109-12-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