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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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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000512號林仁洲(即林權雄之承受訴訟人)之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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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柒月廿貳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舉決108上易512字第070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仁洲(即林權雄之承受訴訟人)之被上訴人113年7月18日民事辯論意旨續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0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白政森等與林俊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被上訴人113年7月18日民事辯論意旨續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3-08-16
  • 更新日期:113-08-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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