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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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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000374號林依成,顏裕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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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慶113上訴374字第067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顏裕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374號上訴人即被告顏裕明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賴玉芬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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