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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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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000001號林美甫(即林士平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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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民青決111家上更一1字第   06742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林美甫(即林士平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林晨煒等與林義雄(即林士平之承受訴訟人)等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辦理。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40246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開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旨揭當事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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