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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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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000512號林仁洲(即林權雄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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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柒月拾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舉決108上易512字第066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仁洲(即林權雄之承受訴訟人)之11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0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白政森等與林俊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林仁洲(即林權雄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3-08-16
  • 更新日期:113-08-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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