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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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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000005號張秋華之公示送達備位被告張秋華之113年7月8日113中分慧民表決113上易5字第06522號函副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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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柒月捌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表決113上易5字第06560號
 
 
主旨:公示送達備位被告張秋華之113年7月8日113中分慧民表決113上易5字第06522號函副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上易字第5號韓小玉等與黃新宇間減少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7月8日113中分慧民表決113上易5字第06522號函副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婉菁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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