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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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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511號王茂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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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柒月伍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舉決112上511字第06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茂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字第511號王勝發等與林黄惜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茂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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