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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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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000512號林仁洲(即林權雄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言詞辯論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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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柒月貳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舉決108上易512字第06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仁洲(林權雄之繼承人)之本院113年6月27日裁定正本、113年9月18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白政森等與林俊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3年6月27日裁定正本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林仁洲(林權雄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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