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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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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000681號PHAM QUANG HUNG(中文名:范光興)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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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鳳113聲681字第062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M QUANG HUNG(中文名:范光興)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681號PHAM QUANG HUNG(中文名:范光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劉美姿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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