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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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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02號上訴人即被告蔡士榤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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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儉113上更一2字第06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蔡士榤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蔡士榤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8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張捷菡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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