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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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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000151號李國偉(即李惠明之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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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曠決113上151字第60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國偉(即李惠明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3年度上字第151號李惠龍與李國偉(即李惠明之承受訴訟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李國偉(即李惠明之 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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