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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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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26號謝順子、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彭國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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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宙決111上更一26字第060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謝順子、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彭國貞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彭韓臺(即詹春枝之承受訴訟人)等與陳美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謝順子、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彭國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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