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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訴字第000001號陳俊傑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陸月拾玖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舉決113金訴1字第05817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俊傑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3年度金訴字第1號程子紘等與林資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陳俊傑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