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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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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000151號李國偉(即李惠明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準備一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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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曠決113上151字第5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國偉(即李惠明之承受訴訟人)之上訴人李惠龍民事準備一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上字第151號李惠龍與李國偉(即李惠明之承受訴訟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一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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