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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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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000001號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陽承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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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有113重金上更一1字第05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3154

           670、代表人:陽承志)之刑事裁定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張容蓁(原名張芯慈)
    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洪宛渝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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