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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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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000035號田俊賢,何宗翰,洪淑菁,洪麗姿,楊申田,蔡宛欣,蔡耀儀,賴玉枝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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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直決113重上35字第05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蔡耀儀之113年5月24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洪淑菁與蔡宛欣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5月24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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