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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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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000132號陳冠瑜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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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叄年伍月拾柒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成113金上訴132字第 4734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冠瑜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2號陳冠瑜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黃粟儀

                                                   決行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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