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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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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000016號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準備程序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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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辨決113重上更二16字第046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視同上訴人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民事答辯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號林拓明等與林奇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應送達之民事答辯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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