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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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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000521號吳浩維之刑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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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勤113上訴521字第046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浩維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訴字第521號吳浩維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7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3法庭
      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孫銘宏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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