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taichung/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000151號李國偉(即李惠明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曠決113上151字第4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國偉(即李惠明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3年度上字第151號李惠龍與李國偉(即李惠明之承受訴訟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李國偉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