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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000040號徐沛綸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惕112金上更一40字第038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徐沛綸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41號徐沛綸等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陳宜廷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