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003158號余聖智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2上訴3158字第043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余聖智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3158號余聖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聖智
原審辯護人 劉靜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1503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30、30739號)
,由原審辯護人為其利益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