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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11號高誌瑩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振113上更一11字第042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高誌瑩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高誌瑩妨害秩序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6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盧威在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