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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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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59、470號戴智軒之113年6月19日刑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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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肆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遠113金上訴459、470字第039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戴智軒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9時30分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59、470號戴智軒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6月1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被告戴智軒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林德芬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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