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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000035號蔡耀儀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13年4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3年4月15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直決113重上35字第038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蔡耀儀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13年4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3年4月15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洪淑菁與蔡宛欣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4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3年4月15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蔡耀儀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