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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000211號公設辯護人陳冠銘,王佩玲,王振邦,王偉倉(傳票不寄),王稜琳,江政俊,吳至偉,吳祥隆,李炳雄,李鳳雲,邢建緯,林心慧,林奇文,林彥君,原慧芳,張恩語,張莉楣,張雅婷,許亮珠,許萬相,陳亮佑,陳彥羽,陳音蒨,陳靜怡,黃誠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趙瑜華,劉富雄,潘炳旺,蔣東庭,鄭國安,鮑美燕,謝希安,鍾明達之裁定、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蒼113金上訴211字第03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彥羽之刑事裁定正本、限制出境出海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11號陳彥羽違反銀行法等
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江玉萍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