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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0號被上訴人楊昌協(兼楊銓祥之承受訴訟人)、施陳梅玉、施美華、施穎姍(兼施葉美妹之承受訴訟人)、施清香、施月娟、施詠揚(即施受席之承受訴訟人)、鄭明德(即施月琴之承受訴訟人)、鄭瑋婷(即施月琴之承受訴訟人)、施旭光(即施顯要、施梁環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日決112上易50字第031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楊昌協(兼楊銓祥之承受訴訟人)、施陳梅玉、施美華、施穎姍(兼施葉美妹之承受訴訟人)、施清香、施月娟、施詠揚(即施受席之承受訴訟人)、鄭明德(即施月琴之承受訴訟人)、鄭瑋婷(即施月琴之承受訴訟人)、施旭光(即施顯要、施梁環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50號許小絹與梁祥光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楊昌協(兼楊銓祥之承受訴訟人)、施陳梅玉、施美華、施穎姍(兼施葉美妹之承受訴訟人)、施清香、施月娟、施詠揚(即施受席之承受訴訟人)、鄭明德(即施月琴之承受訴訟人)、鄭瑋婷(即施月琴之承受訴訟人)、施旭光(即施顯要、施梁環之承受訴訟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