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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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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000015號房和群(即朱燕雪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裁定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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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叁月廿玖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舉決112家上易15字第030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房和群(即朱燕雪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13年3月27日民事裁定正本、112年9月21日112中分慧民舉決112家上易15字第09284號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朱翔遠(即朱萬益)等與朱陳鳳嬌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27日民事裁定正本、112年9月21日112中分慧民舉決112家上易15字第09284號函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房和群(即朱燕雪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受送達人房和群(即朱燕雪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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