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495號楊壽美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叁月廿捌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德決111上495字第030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楊壽美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495號王嘉裕等與甘宗昌等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楊壽美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