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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495號楊壽美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叁月廿捌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德決111上495字第030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楊壽美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495號王嘉裕等與甘宗昌等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楊壽美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