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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上易字第000001號林宜鴻,章堰勛之113年3月19日113中分慧民直決113原上易1字第02662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直決113原上易1字第027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章堰勛、林宜鴻之113年3月19日113中分慧民直決113原上易1字第02662號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劉家豐等與潘庚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19日113中分慧民直決113原上易1字第02662號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