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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000122號裴氏萍 BUI THI BINH之庭期通知及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祥決113上易122字第 02691 號
主旨:公示送達裴氏萍(BUI THI BINH)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民
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上易字第122號吳坤熙與吳柏松等間損害
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
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裴氏萍(BUI THI BINH)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緯宇
函 稿 代 碼:E009-1 公告(訴狀繕本期日通知一)
股 別:祥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