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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403號王韻厤(原名王惠玉即曾萬聰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思決112上403字第02708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韻厤(原名王惠玉即曾萬聰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字第403號曾光等與忠央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王韻厤(原名王惠玉即曾萬聰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秀鳳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