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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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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386號張安路即張啓琛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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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參月貳拾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草決112上386字第 02706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張安路即張啓琛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字第386號廖聘與廖碧上即廖四聰之繼承人等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2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被上訴人張安路即張啓琛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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