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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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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000035號蔡耀儀之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準備程序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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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直決113重上35字第026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蔡耀儀之113年3月11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3年4月18日準備程序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洪淑菁與蔡宛欣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11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及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上訴人蔡耀儀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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