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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51號趙春年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日決111重上251字第024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趙春年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重上字第251號振坤宮與江麗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趙春年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