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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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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01號蔡裕杰、蔡忠明、蔡曜明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113年3月1日民事答辯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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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日決112上501字第024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蔡裕杰、蔡忠明、蔡曜明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113年3月1日民事答辯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字第501號蔡秀敏等與蔡榮勝間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1日民事答辯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蔡裕杰、蔡忠明、蔡曜明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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