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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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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524號石千宜(即石榮樹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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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思決112上524字第02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石千宜(即石榮樹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字第524號陳麗雲等與石文達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石千宜(即石榮樹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秀鳳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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