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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002875號紀惠綺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和112金上訴2875字第02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紀惠綺之刑事審理傳票二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75號紀惠綺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4月24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
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原定113年3月27日上午
09時30分之庭期取消。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涂村宇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