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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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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403號王韻厤(原名王惠玉即曾萬聰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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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思決112上403字第02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韻厤(原名王惠玉即曾萬聰之繼承人)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字第403號曾光等與忠央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2月29日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韻厤(原名王惠玉即曾萬聰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秀鳳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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