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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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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124、3141號胡文政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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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和112上訴3124字第019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胡文政之刑事審理傳票二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3124、3141號胡文政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4
      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涂村宇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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