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516號黃銀全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思決111上516字第01937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銀全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516號黃俊雄等與黃四海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黃銀全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秀鳳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