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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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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000222號陳維均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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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萬113上訴222字第01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維均之刑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傳
   票各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訴字第222號陳維均傷害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被告陳維均於113年4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
    第23法庭行準備程序,及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10分於本
    院第23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翁淑婷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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