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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000222號陳維均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萬113上訴222字第01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維均之刑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傳
票各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訴字第222號陳維均傷害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被告陳維均於113年4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
第23法庭行準備程序,及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10分於本
院第23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翁淑婷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