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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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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26號謝順子、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彭國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3年2月19日民事庭函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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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宙決111上更一26字第01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謝順子、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彭國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3年2月19日民事庭函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彭韓臺(即詹春枝之承受訴訟人)等與陳美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2月19日民事庭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謝順子、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彭國貞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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