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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000182號翁梓堯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3金上訴182字第017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翁梓堯之刑事審理傳票二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2號翁梓堯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4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
行準備程序、於113年4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
庭行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