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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000195號張嘉倫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萬113上訴195字第01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嘉倫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訴字第195號張嘉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
二、傳票係傳喚張嘉倫於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第23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翁淑婷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