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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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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000306號王麗屏(原名王俐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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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貳月拾玖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舉決112抗306字第01574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麗屏(原名王俐評)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抗字第306號張淑妮與王麗屏(原名王俐評)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麗屏(原名王俐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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