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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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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37號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高延傑(即林淑詩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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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貳月柒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月決112上易337字第014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高延傑(即
       林淑詩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徐森慶等與徐淑娟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
       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
       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
       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
       高延傑(即林淑詩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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