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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000132號劉記為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叄年貳月拾陸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成113金上訴132字第1526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記為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2號劉幸豪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3月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黃粟儀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