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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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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227號林桂芬(即林連宗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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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貳月柒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草決112上227字第 01395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桂芬(即林連宗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字第227號黃煌鈞等與蔡美換(即林連宗之繼承人)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桂芬(即林連宗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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